重磅!太原兵工厂、阳泉三矿正式入选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

来源:星空棋牌    发布时间:2024-10-27 19:24:32

  山西北方机械公司现保留有清朝、民国、新中国成立后不同时期的近万种工业实物遗存,工业遗产保护区占地面积23万平米,保留厂房建筑62栋和公司外一处职工活动场所—星火俱乐部;机器设备223台套;刀具、量具、夹具、辅具等5540件;办公家具及用品213件;武器装备实物27台/件;档案、图纸、文件、书籍资料615册;不同历史时期照片1200余幅;其中45件物品已被国家列为可移动文物遗产。

  主要建筑设施包括:民国太原兵工厂时期的机械加工车间和仓库;1930年代阎锡山设在太原兵工厂的办公室;民国时期砖木结构的热处理厂房和砖混结构的烟囱;1954年建成的砖混结构两栋办公楼,以及火炮机加工房;1956年建成的工具厂房及办公楼;1956年建成的华北区最大的热处理车间;1957年建成的机修工房及办公楼。

  主要机器设备15大类,包括1917年至1965年间产自国内外的机床、磨床、钻床等设备。

  主要生产工具包括民国时期的107件刀具、6件铸造的手钳毛坯、技术员使用的制图版和图纸筒、机床润滑用的注油壶、锻造用的砧子、铸锻造用传统工具、北平北大机器厂制造的手动压力机,等等。

  主要办公用具包括:明代时期的条案,清朝时期天津“德顺号”铁质保险柜和穿衣镜,日本1895年制造的保险柜,阎锡山办工场所的办公椅办公桌、文件柜和算盘,民国时期手摇计算器和打字机,等等。

  一号井平硐,二号井斜井,裕公井斜井及附属巷道绞车房,竖井主、副井等为标志的集中提升区,贾地沟矿井遗址,东丈八井(阳泉三矿二坑)遗址,以一号井+780、裕公井+660、竖井+606、竖井扩区+550共4万余米的四个水平巷道及其附属设施为标志的物料运输区,与石太铁路连接的选煤专用铁路为标志的煤炭外运区,以洗煤厂及附属设施为标志的洗选加工区,以大垴沟瓦斯抽放泵站为标志的瓦斯集采区,以阳泉三矿中学、职工学校为标志的文化教育区,以蒙村降压站为标志的电力供应区,以退坡窑洞为标志的职工集体宿舍区,以马家坡主扇机房为标志的矿井通风区,保晋公司档案,三矿井下巷道图纸。

  如果从1907年保晋公司将该矿井命名为“第三矿厂”算起,到2018年关井,阳煤三矿已经走过了111年历史。而矿区的竖井主、副井井架及主提升设备为原苏联专家于1950年设计制造,这套至今仍在使用的设备已属文物保护单位。

  座谈会上,由山西近代矿史研究会、清华大学文化创意发展研究院文化研究中心、国家林草局建筑与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科技所等单位相关专家组成的考察团,就三矿近现代煤炭工业遗址公园项目的前期考察评估情况做了通报。

  据了解,阳泉三矿将依托三矿矿区、厂房等,筹划建设煤炭工业文明遗址公园,并将该遗址公园打造成具有游客接待和服务功能的“城市会客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根据《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和《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08号),经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自主申请,相关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现予以公布。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和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要格外的重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强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在确保有效保护基础上,探索利用发展新模式,积极推动工业文化传承和发展。

  当前,社会各界对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已形成广泛共识,但由于中国工业遗产项目时间跨度大,数量繁多,保存现状复杂,随工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许多老厂矿停产搬迁,一批重要工业遗产面临灭失风险。此外在利用过程中,因对工业遗产核心价值把握不准,使工业遗产面临二次破坏的风险。这样一些问题凸显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严峻性和紧迫性。今年11月5日,工信部出台《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是规范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和保护利用的重点举措,也是有效引导全国范围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必然要求。

  今年,我部组织对全国工业遗产开展了摸底调查,对改革开放前建成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工业遗产项目进行了梳理。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尚存工业遗产近千处,主要形成于几个重要阶段,一是古代手工业时期;二是清末洋务运动和民国民族工业时期;三是建国后至1960年代,以156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为代表,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和华北地区,行业覆盖煤炭、冶金、机械等国民经济基础行业和国防军工领域;四是从196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初期,在中西部地区进行的以国防科技工业为主的三线建设留存下来的工业遗产。从分布时期看,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工业遗产占比约三分之二;从行业领域看,原材料领域工业遗产占比超过三分之一,装备制造、消费品领域工业遗产占比均超过五分之一。总体上看我国具有较丰富的工业遗产资源。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我部先后开展两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并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国家工业遗产是指在中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价值并经工业与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存。《暂行办法》结合中国工业遗产现状和保护利用真实的情况,参照国际标准,从多个角度确定了国家工业遗产的认定条件。

  一是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紧密关联,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是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是要具备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认同,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是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对工业美学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这四方面价值是认定国家工业遗产的主要条件。为强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导向,将保护利用工作基础也作为认定的一项门槛,要求申请单位一定要要制定并实施专门的保护利用规划,同时遗产项目要产权明晰、管理制度健全。

  在申请程序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依托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组织国家工业遗产认定及保护利用相关管理工作。考虑到国家工业遗产所在地地方政府与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息息相关,《暂行办法》在按属地管理的遗产项目申请程序中增加了需“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环节。

  《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承担加强国家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状况,划定保护范围,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保护遗产的核心物项;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标志及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配合工业与信息化部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年度工作报告,对遗产核心物项损毁等重要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提交报告。